县财政局和我们村对口帮扶,拨25万元修水利,专款专用,村里挪用了,没进个人腰包,政法部门说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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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需要确定25万的性质,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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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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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存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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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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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5万元确实用于防汛需要拨款,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进个人腰包构成情节更为严重的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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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