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工程纠纷。合同写明,甲方为发包方,乙方承包方。双方约定在工程基础完工,砌砖等不同阶段各支付一定款项。目前工程已经完工,发包方尚余一万九千余元未给付,约定完工后两个月付清,现已经完工9个多月。发包方已经入住房屋。 但是在合同中有写明,地基深为11米,但是现实中钢筋买卖一般只售9米及12米规格。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采用9米的钢筋节约开支,与合同不符。此处无任何书面证据以及补充合同。 但是此规格钢筋承包方在施工前询问技术监督,得到的答复是实际上也可采用。可是技术监督过后改口向发包方说明,地基深11米,但是采用的是9米的钢筋。发包方因急于入住,于是默认此行为,并要求承包方给予一定的减免费用,得到应允,此处无书面记载证明以及补充合同。 现在因发包方的一万九千余元欠款,双方正在协商,但是现在发包方因为资金周转不利,反倒改口称承包方因地基不符合同规格,要求承包方反倒赔偿其两万余元欲赖掉欠款。至今发包方已经入住房屋一年余,之前一直称希望可以承包方降价,目前称地基承重不够,估计想赖账。于是想咨询下,作为承包方,如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