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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5月份在我女友那买了一台车,当时比市价便宜了几万元,买完车我就和她分手了,她家里竟然去公安机关告我诈骗,因为当时我给的是现金,而且没有第三者在场。但是有购车合同和收钱的收据,我在银行取出钱后并没有销户,后来银行的存折和银行卡被我女友拿到手,然后她去报案的时候只把存折拿出来,卡没拿,因为我是用卡取的钱,说我给她的存折买的车,而且收据上没有标明是现金,我和她不是一个地区的。她那边的公安部门还给发了通缉令,但是我电话号码几年也没换过,并不是找不到我,后来把我带回她家所在地,根本就不管你说什么,说我的购车合同和收据都是骗她写的。最后从晚上6点审到后半夜2点,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承认了,就这样被关到了看守所,但是等检察机关来提审的时候我翻案了,到了9个多月的时候也就是今年5。1前几天做出了疑案不诉,让我取保出来,可是车给我扣了,当时抓我的时候我身上有9千多的现金也没给我,当时算车扣了我价值50万的物品,现在钱我不要了,别的东西都还我了,但是我这事应该怎么算啊,损失惨重啊,车应该怎么算,请各位法律界的高手们指点指点我,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05-05-29 1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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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