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方面问题
我的工作单位公司在北京,2005年11月来到该监理公司在北京工作。由于家庭原因本人不能在北京继续工作,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在2010年2月被派到哈尔滨做土建监理工作, 2011年1月在哈尔滨监理部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6年12月31日止。到现在为止该工程正在施工。监理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哈尔滨监理部发出通知,要求本人在2013年1月4日回北京安排工作。由于家挺原因本人不同意到北京工作。于是在2013年1月15日收到监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上说:根据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用支付补偿金)中的第3款(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影响公司管理工作的)、第6款(一个月内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的规定,发出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月7日正式解除通知。本人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为相应职务的,甲方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中的第一款(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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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监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请律师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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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建议带上相关资料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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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具体的分析下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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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