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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是深圳一外贸公司的总经理(不是老板和法人),他公司一业务员在2010年为外省一服装厂代理出口了约30美元服装,收到该厂约220万元增值税发票。按我朋友公司与该服装厂签的协议规定,我朋友公司在“单证齐全”后三日内和按每1美元收取0,10元人民币出口代理费后,就将27万元退税款全部垫付给了该服装厂。我朋友公司在深圳市国税局两次得到该服装厂所在地国税局的调查复函肯定后,就申请和获得了一部份(约12万元)出口退税款。而现在该服装厂所在地的公安局以我朋友公司收取了该服装厂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为由,要追究我朋友的法律责任。我朋友因此很困惑:一为我朋友虽是公司经理,但不是老板和法人,也是为人打工;二是公司此笔业务虽然获得了12万多元出口退税款,但公司垫付给该服装厂27万多元退税款,公司因此业务已亏损约15万多元;三是此笔业务虽然是我朋友批准同意做的,但是是下面的业务员具体全部操作完成的,而公安并未追究该业务员的法律责任。

民事相关
2013-01-29 1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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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