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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妻几年前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规定孩子探视权每星期探视两天,但由于当时本人离婚后悔,以带孩子跑来逼女方复婚,最后孩子也不让我探视了,也没和我复婚,无奈我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开始不受理,我也不知道是该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还是起诉,反正就是要求按协议探视孩子,但法官却自行重新给我调解,并且让我把这3年没探视的抚养费补齐,换成每半个月探视半天,这明显是违背了民政局协议的条款,也违背了我的诉求,请问法官再次制定的协议有效吗?我觉得很冤枉。

婚姻家庭
2013-01-27 1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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