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寻衅滋事性质,只是情节是否够严重程度。看来并非严重,滋事是随意殴打他人,现在你们情节估计有互相争吵。但是治安处罚必须的,已经造成他人轻微伤了。
追问:请问刘律师,您说的有寻衅滋事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当时的具体情节是这样,我们在看车人的引导下来到停车位,被另一台车抢了这个停车位,这是旁边一台车已经开车门要走,我们等了十几秒后,我妹夫发现这个车位宽度不够停不进去,我就从后排下车去开车,但我发现这个停车位根本开不进去,看车人说,等大家都过去后倒进来,我就下车了,这是对方的车开过来了(我后面的第二辆车,不算我们的车),摇下副驾驶玻璃说:“走呀”,我妹夫说“过不去”对方说“会不会开车”我妹夫说“不会”然后对方就骂人并从车顶眼镜盒处拿出卡簧,说“你等着,等我把车停前面的,你(跟)过来”我说“我们不过去,你有事说事,拿刀干嘛”然后对方将车开出50米后,拿卡簧来到我们面前,一句话没说就动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