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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和二审中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分红方案,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13-01-26 08:08: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结合小股东在公司的较低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向小股东提供以下救济方案。
    第一,查账权——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查账权是单独股东权,对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未作限制规定,因此查账权的权利行使门槛非常低,任何一名诚信股东都有权行使查账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行使查账权是你维护股东权益的第一步措施,他的积极作用在于:(1)提高公司经营行为以及经营状况的透明度。通过行使查账权可以知道公司是否盈利,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公司高管是否有挪用公司公款的行为等。(2)有助于约束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在我们处理的案件过程中,通过我们协助小股东行使查账权,迫使大股东按照市场价格受让或以公司名义回购小股东的股权,从而直接达到维护小股东的权益。(3)行使查账权,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有助于小股东后续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以及“股份收购请求纠纷”之诉。
    股东行使查账权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冲击最小的救济方法,是第一步、副作用最小,但效果最好的方法。鉴于有复杂的程序规定那,建议通过律师协助你行使查账权。根据你的情况,通过我们协助你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我们有足够的把握胜诉。
    第二,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通过行使查账权,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到底有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一种情况,公司定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但是没有通知你出席,并且通过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召开违反《公司法》第42条的程序规定,你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分红的决议的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已有相关判例)。
    第二种情况,公司没有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不通过分红方案已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利益,可以提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之诉,要求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分红进行表决(表决不通过,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公司法》第75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第二步诉讼后,可以要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价格按照一般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公司上一年度净值产、公司前三年净值产的平均值、通过专门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双方协商的价格。
    综上,为维护你的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律师实施上述救济途径。
    分红方案不在股东查阅范围,不能以侵犯查阅权为由提起知情权之诉,通过上述介绍的第二、三种方式比较好。
  • 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以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
    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可参见《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是北京专业公司商务律师,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
  • 你好。首先需要明确,你提起诉讼,你的主张是什么?如果不知道你的主张和要求,很难准确的回答你的提问。
    追问:您好,是这样的,就是要求对方提供分红方案分红,在一审二审中,对方拒绝提供分红方案,一审就是按对方给多少判的,现在二审发回来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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