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我公司有两名员工向劳动局诉我们不给按时办理辞职批复,按合同约定,我们的员工是要提前15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各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这二位员工是于2日提交申请,而我们的批复按生产情况批复到31日,请问我们是否违反合同或劳动法?另外从本月起,我们公司由去年的22天制改为26天,对于能够留下来为继续为公司工作的,我们进行补助,不愿意留下工作的,我们批准辞职,而这二人就是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辞职,但这二人要求按22天制进行发放本月工资,我们要按何种工作时制发放工资?我们是否可以在根据我们的生产实际对工作时制调整后,跟工人签订新合同?但是保持之前的合同内容仍有效,只是工作时制的调整,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