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现在我公司有两名员工向劳动局诉我们不给按时办理辞职批复,按合同约定,我们的员工是要提前15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各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这二位员工是于2日提交申请,而我们的批复按生产情况批复到31日,请问我们是否违反合同或劳动法?另外从本月起,我们公司由去年的22天制改为26天,对于能够留下来为继续为公司工作的,我们进行补助,不愿意留下工作的,我们批准辞职,而这二人就是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辞职,但这二人要求按22天制进行发放本月工资,我们要按何种工作时制发放工资?我们是否可以在根据我们的生产实际对工作时制调整后,跟工人签订新合同?但是保持之前的合同内容仍有效,只是工作时制的调整,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13-01-26 15:15:5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八小时工作制,超过八小时的要按加班算。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制工作时间,但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你公司由22天改为26天,多出的4天按加班计算是没问题的。至于这两个人的情况也是要按22天发放本月工资的。另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离职,无需公司同意,而且公司不能因此而克扣员工工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比较倾向员工的,所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追问:对于多出的4天我们按250元/月对员工进行补助,就当作是加班费,请问这是否合理?这样作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合同是按22天签订,虽然改成26天后,我们还是给出了加班费,我们此举是合乎劳动法的吗?
  • 对了,工作时间的调整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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