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是适用于“离岗待退”协议引发的纠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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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述你的问题
追问:我父亲于2006年随女子举重队到xx体育局转训,主教练由xx体校教练员担任,我父亲任助理教练员,2008年元月,时任教练员突然找我父亲谈话说无法安排他的下一步工作,由于他的人事关系在xx学校,他要求主教练以队里的名义写个书面材料将他退回先农坛。主教练说:“你是否以你家庭困难为由写个申请,那样会好一点。”他就以家庭困难为由写了个申请,由主教练交到了xx体校。回到先农坛体校后,由时任主管副校长找他谈话,并给他指出了两条路:“一是调走,二是离岗待退。”他被迫选择离岗待退。
后来由于生活所迫,他多次找单位协商恢复他的正式工作,但都无果。
于2013年1月11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今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你所诉的请求,不符合受案范围,故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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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