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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月23日。1月15日我本想在某酒店定2月17日大概15桌酒席,但由于还无法确定具体人数,所以桌数菜品并未敲定,没有签合同,酒店大堂经理说提前1周确定桌数和菜品,酒店收款后打印了有一个3000元存款收据,盖有酒店章服务员写上我名字电话和2月17日午餐。 现在发现酒店条件不适合办婚宴,我想换一家定,请问3000元我能否取回?有哪条法律可以依据。如果不能取回的话,我是否可以拿这3000元改为其他时间用餐,有哪条法律可以依据?谢谢。酒店经理现在一口咬定要么订15桌酒席,要么一分钱拿不回来。

损害赔偿
2013-01-24 14: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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