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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因没有明确任何买方向银行贷款的期限,只明确贷款不成买方的责任。最终因买方的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不成,而且因买方不及时配合贷款程序而导致合同签订后三个半月才确认不予贷款。现买方要求换其它银行申请贷款。难道卖方只能无期限的等待?卖方可否取消合同,没收定金?(签合同时,卖方曾质疑买方贷款能力,中介口头承诺三个多月完成所有贷款、过户手续)

民事相关
2013-01-23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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