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时候法院判给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但是对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中院,对方写到2011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成立的吗?这部分养老金到二审会被驳回吗?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还有公积金是判了到时候我能拿到这比款吗?到时候要如何才能拿到?二审还是按照原判的机会大吗?如果判了我会拿不到钱吗?对方是有稳定工作,法院会每个月从他工资扣吗?请问这个案子我给用在请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