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驾驶的车辆与乙方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乙方车辆尾部轻微损坏。交警认定事故甲方负全责后,甲方与乙方商量赔偿事宜。恰好,甲方的交强险过期。甲方提出***赔偿额后,乙方不同意。随后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到附近汽车维修厂定损,然后直接根据定损额赔偿,以了结此事。当到了一家维修厂后,发现该处不具备维修定损条件;甲方随后提出到附近另一家维修厂。此时,乙方未通知甲方,擅自开车离开。甲方认为,在甲方有条件全程到场定损的情况下,乙方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是放弃定损、放弃索赔的行为。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乙方打电话通知甲方,要甲方赔偿****元。甲方对乙方索要的天价赔偿提出异议,马上要求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再次定损,根据定损额赔偿。乙方说,已经经有资质的单位定损,车已经修好,并以此为由拒绝定损。
经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提出的定损金额,及定损费。请问这种情况,单方面定损有效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
不合理,你方在诉讼过程中有无申请对损失重新评估?
-
是这样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