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公司性质为 长江救助和打捞船舶
事发2012年3月 一条私人老板的船舶沉溺,救助于乙方公司进行救助打捞.合同已签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完工.
(目前船舶由乙方代为看管)甲方在乙方完工后提出卖船还乙方工程款的要求.乙方同意.可是甲方一直咬死卖船的价格,导致截止到2013年1月还没有买家来过问这条船的音讯.而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乙方资金周转不灵,还代为看管船舶等等一系列的费用开销.请问上诉能强行拍卖甲方船舶吗?如果不行怎么才能合理的收回乙方的工程款.
-
你好!就你介绍的情况,如果双方对船舶的价格不能取得一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该船舶(此时该船舶的定价权不在你们甲乙双方,而是拍卖时价高者得),这样就可以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来解决该船舶的处分问题,另需要说明的是,建议你现在及时保全你因对方延迟付款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的凭证(主要为船舶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衍生费用),在其后与工程款一并要求对方支付。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
建议尽快起诉解决,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接拍卖该船舶偿还打捞费、保管费等。可以同我联系。
-
建议持打捞服务合同当面咨询,要看你们之间在合同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么约定的?可致电汪文律师,律师只有在审查相关资料并详细了解案情后才能负责任的给你专业的咨询意见。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