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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委托一家物流公司把小两个木鼓凳, 从中国用EMS 运到柏林。 但是他们不是按“国际EMS包裹邮寄指南“明文规定的: “所需寄件包裹需包装规则完好,不得使用塑料胶袋、麻布蛇皮袋等包装产品进行包装“。而是是偷工减料,明知故犯, 丝毫不负责任地用一张报纸和泡沫袋,作为内包装, 用塑料袋,邮袋,作为外包装,松松垮垮地用胶带把这邮包封绑 !!! 导致这次EMS的灭失的必然任性!!! 也就是说整个邮包在寄运过程中,被压破最终彻底损坏,成了一堆乱柴!!! 经过投诉, 承运人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但他说, “国际惯例上,最高赔偿限额是每公斤20元人民币;我的货物实重8公斤,赔付金额为160元人民币“ (???? )也没提到运输服务费的退还。 但是,我在“2012年最新经济合同法“找到, 第三十四条的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 … 损坏、按货物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资、运杂费) 赔偿(承运方的责任) 。 也就是说, 他们要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 甚至退还本次运输服务费用。因为, 在这第三十四条中也提到: 包括包装资、运杂费的 赔偿。 他们要回退本次服务费用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买这2 张木鼓凳,花了1500人民币, 加上邵政法先生索取的 950人民币运输费用, 共是2450人民币。 我是不是对的? 请指教。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1-22 08:20: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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