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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民事上诉状:我简要的写一下上诉内容: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要求价格 认证中心人员携带相关照片就价格认证过程及具体损失情况,接收质询,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采纳未经完全质证的证据。 二、价格认证中心报告存在不当,鉴定人员没有签字盖章,没有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没有车辆损失照片佐证,以及是否有完全需要更换的必要性。 三、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修复车辆,实际损失不确定。庭审时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修复车辆,实际修复过程中,可能存在修复价格小于鉴定数额。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承担。 下面是我自己写的答辩状,请高人给我指点、修改一下:谢谢。 答 辩 状 答辩人: 某某某,男,汉族。 因某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赔偿徐士甫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2000元以及商业险中第三者损失20612元,共计22612元。 事实与理由: 一、虽然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但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并没有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部分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而只是在“价格认证过程、具体损失情况以及价格鉴定报告”上进行了一些毫无意义的纠缠。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当事人可以作为举证的证明。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 二、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实际修复过程中存在修复价格小于鉴定数额”的情况,被上诉人可以提供汽修厂出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为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即:鲁FHJ138轻型货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列为被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保险纠纷
2013-01-20 17:42: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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