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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4条 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于受害方的诉讼代理律师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的较少。没有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那么在公诉阶段受害人代理律师是否可以申请阅卷呢?如何申请呢?

刑事案件
2017-11-06 07:41:0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可以阅卷和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律师与办案机关联系将相关手续交给办案人员然后复印卷宗。
  • 苏州律师陈磊回复:当然可以阅卷。
  • 可以的。。。。。
  • 根据《意见》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可以阅卷的。
  •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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