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06年以原工作单位名义购买的养老保险(该单位于2000年左右已倒闭,相当于我父亲购买保险时单位已倒闭不存在,当时说是以大集体的名义进行购买),从购买直今除我父亲自己承担交纳的个人养老金额外,单位所需要缴纳的那部分费用实际上也是由我父亲自己缴纳承担的。父亲于2011年病故,还没有到正式领取保险金的退休年龄,请问社保赔偿时,我父亲代替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养老费用能够退回来吗?所交纳费用发票上的明细如下,请问哪一类发票上的费用能够退回?万分感谢!!!!!!!
1、收XX县大集体(灵活就业人员)人民币13000元,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交费7000元,个人交费900元,利息5000元。备注:收XX县大集体(灵活就业人员)某某1988年到1999年保险金现金。
2、收离岗缴费人民币16000元,其中养老保险金个人交费15000元,利息1000元。备注:收离岗缴费某某1999年至2006年保险金现金。
3、收XX县大集体(下岗灵活就业人员)人民币12000元,其中养老保险金个人交12000元。备注:收县级大集体(灵活就业人员)某某2007年到2011年保险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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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养老费用不能够退回来。
追问:现赔偿费用已下来,我父亲只得到上述发票明细上第二点中交纳的16000元,其余钱都没有退,这样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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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帐户中的钱是可以的。
追问:那么请问发票明细中的第1点、第3点中写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交费900元和12000元,属于律师您说的个人养老金帐户中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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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交的部分是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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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