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韩企的派遣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半,最近签的一次合同到期日为14年6月。12年12月底我收到外服的口头通知用工单位要辞退我,并寄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未盖公章)让我签字。我是1.4日收到的协议大概内容是工作到1月底,支付5个月赔偿金及1个月代通知金。因为我了解到的其他分公司的赔偿方案是工作到3月,按N 1赔偿,所以没有签字同意。之后,外服给我寄了一份盖有公章的《派遣员工退回及待岗通知书》,大意是我于1.31日被用工单位退回,要求我在待岗期间到当地外服公司打卡上下班并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我想请问,用工单位可以随意退回派遣职员工吗?如果我不接受赔偿方案也不去外服报到,公司是否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