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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们县(云南.**)近200户属于县城失地农民,政府在征地时为每农业人口预留了20平米的预留地。2010年由政府出面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 ***街,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2010年7月统一与各户签定有“安置房代建合同”、并由**县建设局登记备案,盖有:**县建设局“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专用章”。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第二条规定了乙方逾期交房:1 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乙方按5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30天后,乙方按1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可至今逾期近两年 2011年2月28日交房 了,最近才通知交房,并以各种理由和手段拒绝逾期交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知这种“安置房代建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商品房购房合同有什么不同?我们失地农民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3-01-18 23: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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