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四年前卖给别人两台电脑机器,价值20万左右,两年前对方资不抵债,公司关门了,东西被法院查封了,现没钱给我们,法完跟我们商量是否同意把东西拉回来,因我们卖的是电子设备,由于电子设备更新换代较快,四年前的东西已没什么价值了,法院鉴于我们的情况,跟对方商量,从所剩物品中拿些有用的东西相抵,我们同意了,该公司以前办公的地方还有些办公社备(电脑,空调,电视等),前几天法院的人和我们去看过了其办公地址所剩东西,说要同意可以把部分东西拉走抵债。但前几天问法院,法完说现在的东西又被现在的承租户买下来,但价格很低,我们宁愿拿东西,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