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逾期(超过了法院指定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就意味着逾期一方放弃了举证权利(没有提交证据),这显然对该方的极为不利的。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可直接来电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