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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餐饮业副总和收银从2009年-2013年1月12日前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司现金。详情如下:在我公司消费满100员返代金券30元,有些客人不知道或外地来京客人有急事来不及要他们将券不作废留着下次来用餐的客人有付现金就用券抵现金用券做账现金据为己有,我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发现,据现在收银交代只套取2次,上任收银说在职期间副总套取现金多次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副总应判处那种罪行刑期多少,套取现金金额不少于5000元

证券投资
2013-01-16 13:03:3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刑期在一年左右吧
  • 及时报警解决
  • 涉嫌职务侵占,刑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公安部门才有可能立案。现实中你们公司想刑事立案比较困难,你们可以要求副总归还侵占款,并开除
  • 上述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仅供参考。
  • 涉嫌职务侵占,具体的量刑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 涉嫌职务侵占,报警
  • 建议及时的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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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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