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过世后,有一套公有住房,即过世之前居住的。奶奶一共有三个孩子。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我的父亲)。我的两个姑姑均不在此户口本上面,并且不与我们共同居住住房是奶奶,我的父母和我共同居住的。户口本上面有我们4人,奶奶和父亲已过世,现在只有母亲和我,而且我和母亲都没有其他住房了。去物业申请变更承租人时,物业需要我、母亲和两个姑姑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但是两个姑姑虽然同意将房子变更给我,但是需要我在经济上面补偿她们(非常气愤!!!)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母亲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原契约承租此房,办理更名手续另为两个姑姑是否也有承租权利。我在网上查询到《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八条,是我和母亲符合的规定,但是已废止不知道有没有其他这方面的规定谢谢大家,希望各位能帮忙看下,最好能给出相关规定(名称、第几条什么的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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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母亲可以居住姑姑不可以。
追问:如果起诉的话。让物业指定一个符合要求的新的承租人可以么?
现在就卡在物业这里。非要俩个姑姑签字,但是我不给姑姑经济补偿就不给我签字。我觉得很气愤,
现在就剩下我和母亲了。而且也没有其他地方住,他们还要钱补偿给他们,气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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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