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XX公司在2011年1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一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如有纠纷在XX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期内双方货款两清。在2012年3月XX公司来人,说有部分库存要不要?我公司答应可以用,但是不能当即付款。该公司于2012年3月X日3月XX日送来两车货。后来因为市场和质量等原因产生经济纠纷。XX公司依据2011年1月1日的合同于2012年12月20日在当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受理并对我公司房屋查封,将我公司的客户所欠我们的货款予以冻结。请问该法院有管辖权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