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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不小心发了16张色情图片到网上论坛了,真的不知道严重性,大概80个人看吧!25分钟之内被删了,这属于犯罪吗?

刑事案件
2013-01-14 10:28: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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