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市场租6间铺面,(A公司登记地址不在这6间铺面),市场铺面没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手续,铺面从2007年起由B个人(不是公司法人或股工)独自经营和和管理,自负盈亏,但租凭合同一直由A公司代签,实际A公司法人和B是亲兄弟关系,但从2007年起分家,各自经营各自的铺面,没有经济来往利益分成,没有挂靠,经营其间搭建阁楼,安排有人员夜间值守,形成食宿,办公,仓储多合一场所,但其间没有任何部门或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该6间门面于2012年3月21日凌晨4点着火,消防鉴定为该铺面内停放一辆燃油助力车蓄电池电源连接线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三人死亡,已赔偿清楚,死者家属已签谅解书,现安监部门以违反GA703-2007为由,称A公司没有符合生产安全条件,要对A公司进行20万元的罚款,并要追究A公司法人和B的刑事责任,请问安监部门的罚款合法合理吗?A公司法人和B要负怎样的刑事责任?我们想得到您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