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公司,账户设在总经理个人的账户下,但该账户里的资金也有他母亲小作坊的钱也在这个账户里周转,而且他个人开支也在里面取,公司在他账户的钱,他是以写欠条的形式放在出纳处,最后出纳离职,也写好了交接。但后来总经理发现自己账户的钱没有他写的欠条那么多,他就怀疑出纳的账出问题,要求重新算账。但出纳的总账和会计的账是一样的,只是中间和总经理结账的部分不是很清楚,出纳也记不清当时如何结的,只知道当时都结清,也写了欠条。(具体是这样的,就是公司发出去的发货单上有两名发货员和出纳或者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和出纳同时都在收钱,但最后都经过出纳的账),有几笔发货单上是出纳签字,但实际上那几张单上的钱是总经理拿去,用一张预付的单子和出纳相抵,但现在总经理就以出纳签了发货单上的字就说是出纳拿去那部分的钱,而且包工的人也说自己的钱是总经理付的,那出纳要怎么说才清楚呢),总经理就威胁说要告上法庭,如果这样,来查账的话,出纳有什么责任,总经理账户金额他自己说不清楚,而且也欠缺钱的话,有什么责任,如果补上,又是什么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