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七条中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怎样理解?是否是由进厂开始之日起,直到解除劳动合同那一天止?现以98年8月3日进厂开始工作,直到2005年6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我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否为7年?我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我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为1500X7=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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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解答.如果到出工资那天,厂不同意支付补偿金,我该怎么办,请指点?厂如出具结讫单要我签,要说我与厂的关系两清,才发还工资尾数给我,我应该签吗?签了后还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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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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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解答.是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说我不胜任工作而提出的.在这七年工作中,我和厂续签了两次合同.工作年限还是七年吗?如果到出工资那天,厂不同意支付补偿金,我该怎么办,请指点?厂如出具结讫单要我签,要说我与厂的关系两清,才发还工资尾数给我,我应该签吗?签了后还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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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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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