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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七条中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怎样理解?是否是由进厂开始之日起,直到解除劳动合同那一天止?现以98年8月3日进厂开始工作,直到2005年6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我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否为7年?我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我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为1500X7=10500元?

劳动纠纷
2005-05-31 0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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