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张xx,是某公司经理。2003年检察院接到举报并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3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张xx,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xx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3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张xx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2000年到2003年间,共偷税漏税6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6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4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1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xx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7年。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2、该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