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工地上上班时突发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医院给出结论是自身高血压引起的,但是我妈妈在上工之前,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说是自己的病,赔偿五万元,医院的费用公司出,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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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3、供养亲属抚恤金【39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
追问:但是我妈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啊,只是在上班之前公司拿身份证去登记过,要是一次性补偿,能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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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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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并且是在48个小时内死亡的 就是工伤 按照工伤赔偿,现在的赔偿数额太小 一般在六十万左右 详情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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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