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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1995的时候委托李四炒股,并将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的密码、用户名等信息告诉了李四同时将股东卡及资金卡也一同交给李四,同时张三股票帐户与张三的工行帐户相关联,即张三的股票帐户的资金可以转到工行帐户来进行存取,张三持有其同名的工行帐户并一直保存在家中。李四在受委托后,进行了一些股票买卖。后在2001年李四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了张三的身份证,并用张三的身份证开了农行帐户,后又将以张三的农行帐户与张三的股票帐户相关联,其后在2001年2006年之间李四就通过网上转帐方式将张三股票帐户上的10万元钱陆陆续续转到张三的农行帐户上,后通过柜台取出用于日常花费。请问李四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还是盗窃或者是诈骗罪?

刑事案件
2013-01-05 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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