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最终应赔给出事的雇员还是给雇主,受害人从社保机构领取了工伤赔偿,但工伤赔偿对受害者的赔偿实在是杯水车薪,弥补不了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做为受害人就其损失能用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金做为补偿吗,也就是说这两种赔偿能对于受害的雇员能同时亨有吗?此赔偿金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是一笔赔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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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如果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再主张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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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应当可以得到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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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家属有什么赔偿?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项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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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责任。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付出而不为劳动者投保。 所谓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者雇工按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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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