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原公司因经营及市场不景气,公司股东间要求债权债务分离,分离后原有股东分两拨,各承担相应的债权和债务,但新公司股东间因出资及债务问题有分歧:从原公司至新公司只有固定资产和债务,现股东要求按投资金额原价重新计算股权,同时原公司的债务各自承担。我想询问两个问题:1. 原公司出来之债权债务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 新公司的股权是有两种方式,A 依据原有公司的股份占有比例,进行直接升至100%,之前债权债务按原有股份进行承担,B,直接按原有投资进行股权确认,但是是否需要考虑到原有公司的亏损及设备折价,再进行核算,同时应依据新的股权分配新的债务? 但是现股东要求股权按照原公司的投资金额进行计算,直接减掉20%股权,而债务独立分开按原有公司的股份比计算,这是否很不合理,盼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