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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12月18日下午乘坐大巴车从株洲到长沙,下了大巴车未走出客运站发现自己的iPhone4手机丢失随即报警。随后,长沙当地警方出警记录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称案件有进展会与我联系。随后,我在回家后通过手机软件发现了自己被盗手机已经换了新sim卡并有了手机号。 随即我立即与手机持有者联系,发现对方也在株洲,对方表示自己是以1500元钱从他人处购得,如我要归还手机则需支付其3000元钱并签署所谓的“销案协议”。随后我立即与长沙警方交涉,得到回复称当时案件受理管辖权有误,应为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长株潭派出所管辖。 随后,我约见了手机现持有人在株洲桂花派出所见面,假意同意对方要求希望民警协助处理。12与24日,当我拿着购机凭证和对方一起赶到桂花派出所之后,民警却表示因当时事主是在长沙报案,派出所无法处理该案,而且当初在长沙报案时由于属地管辖问题并无相应的立案。无奈我只能假意拖延手机现持有者支付3000元并签署协议的想法,称元旦过后与其联系。 25日我又重新在长株潭派出所立案录口供,期间手机持有者曾主动联系过我,询问如何解决此事。

民事相关
2013-01-04 19:06: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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