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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三线厂,2001年在县级市注册为A公司,厂办中小学冠名为A公司中小学。2003年又根据产品性质,择取A公司的一些单位组建B公司,并在地级市进行了工商行政注册。其后,两个公司并存运营,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2005年底,A公司经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并同时被县级市工商局正式注销。其后,B公司是厂办中小学的唯一管辖权力方。2006年8月,为执行国办发【2005】4号文,由B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以A公司名义与县级市签订移交协议,将厂办中小学移交县级市。 请问: 1、以被注销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如何处理? 2、能否以以前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以后由B公司唯一管辖、又由B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移交协议这三个事实,认定厂办中小学,从2003年起隶属于B公司?

合同纠纷
2013-01-15 1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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