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村里。2002年的时候有人投资建了一座水电站;当时与我们村里的村民小组签定了一次性赔偿协议;投资人一次性赔偿村民小组5000元;后来村里也麻烦过几次投资人前前后后也就是一共15000元左右。但是我看到签定的协议内容有一条是使用期是永久的。到现在都10多年了;这个让我很想不明白,土地怎么可能有永久性的呢?我们村是村民小组,村长是我们家爷爷;但是不是村委;是村下面的一个村民小组。请问我们有权要求从新签订协议吗?并要求是5年为一期。很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