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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12户村民为了行路方便,自发组织修路(将原来的泥巴路改为水泥路),一村民在修路过程中敲打石头,石头碎渣飞溅将一过路行人的眼睛致伤,该行人遂要求该村民赔偿。该村民认为其是义务修路不同意赔偿。经查该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该村民所属公社,村民修路属于义务出工。请问:除了该村民承担赔偿责任外,公社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抑或其他11户村民也作为受益人承担部分责任?公社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em06][em06][em06]

劳动纠纷
2005-05-27 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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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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