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说甲方跟乙方留学中介定了一个合约,合约规定说甲方先给乙方一定数额佣金,乙方在收到材料30天之内为甲方找到一个学校并且录取,否则就要退换所有款项,但是乙方直到一个月过了以后才让一个学校给甲方录取。那么这样算不算违约?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支持?
另外,因为甲方的sevis在合约签订时即将过期,如果在过期之前没有得到新学校的录取就必须重新向移民局申请新的SEVIS,所以甲方和乙方还在条约中写了如果需要进行一个重新申请sevis的过程,如果这样,乙方将帮助甲方申请,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在之前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中甲方的SEVIS过期了,乙方本可以在这个SEVIS过期之前替甲方找到学校,但是由于乙方工作协调的失误延误了时间,导致甲方必须进行新的SEVIS的重新申请,是否可以怀疑甲方故意拖延时间以达到盈利目的?如果是的话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算是什么情况?
签订合约地在国内。我人现在不在国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