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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伙人之间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举例来讲,一个合伙企业有一个GP,两个LP,GP出资1元,两个LP各出资50元。有以下问题: 1. GP、LP是各自按自己出资额缴纳呢?还是都由GP来承担? 2. 交不交印花税,与是否在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关系?比如说,又增加了一个LP,出资50元,但它的加入没在工商做变更,是否就可以不交对应的印花税? 3. 当有LP退伙的时候,GP与剩余的LP签订新的合伙协议,各方是否还因为签订新的合伙协议而再次缴纳印花税?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损害赔偿
2012-12-30 2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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