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4月27日,我与市电化教育馆门卫职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之后,由于双方调解有分歧,后交由法院进行审理。在取证期间,问题就出现了:首先,沙军起诉我的材料中,在其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是2200元/月;经我的再三要求,对方单位财务会计又重新给我开了一份为1400元/月的工资凭证,并附加一份证明,内容是沙军在4月27日车祸之后的2个月内没有上班,没有发放工资;争对两次不同的证明,我的保险公司到财政局去取证,结果却查到沙军在1~6月份工资均为1400元/月,有沙军亲笔签字的凭证。所以电化教育馆称沙军5、6月份没有发放工资的谎言便不攻自破!这一方面,就足以证明电化教育馆的财务工作人员开具的是假工资证明!还有就是,两次的工资凭证上面领导签字居然是两种不同的笔迹,这意味着连签字都是代签的。对方狮子大开口,就是要钱,后来我要求他去医院鉴定,结果是误工两个月,可是他工资单明明签过字,没有误工,他硬说是老婆去给他代班的,工资是他老婆拿的,他只是签个字而已。现在这事怎么办?
-
他必须要拿出合法的收入依据才行。
追问:他开了工资证明了,但是我从市里财政局调过他1-6月份有签收工资,他就称是他妻子给他代班,他们单位也给他出减少收入的证明,怎么办?
-
你好,误工费是减少的收入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