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律师,您好!我是公司请来负责经营的,当时公司为了留住我,承诺每年将盈利的30%分给我。后由其他人在公司章程里签字,将我列为股东,并虚报我出资比例占30%。结果公司刚成立了不到三个月,原公司法人就提出要撤资退股,法人变更为另一股东。后在经营中人事上、账务上出现很多问题,所以没过两月,我就离开了公司。半年后公司再次进行了股权转让和变更,亦由别人伪造我的签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现公司原法人追讨当初注册资金,我竟然成了第三被告。请教怎么办?当时申办公司地址在西安,我户口也在西安,而现原公司法人在异地起诉,程序合法么?我目前所能提交的证据只能是申请笔迹鉴定以及到工商局提取公司档案。首先我想先确认下我算不算股东?2、有限责任公司刚成立两个月,原法人就要撤资退股,她这样做合法么?有效么?3、我的签名一再被伪造,我的声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我该怎样维护自己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