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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厂上班,做的是包装出货的工作,2012年10月17号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办理各种保险。进厂时只是在入职表签了份100字左右的协议,协议上没有出现任何加班时间和福利待遇问题,只是说要做满三个月才可以辞工,第1个月2300,第二个月开始2500,现在每天加班最低3个半钟头,甚至更长,(如最近时间2012年12月24日厂里以出货为理由,从24日18点40分开始加班一直加到25日上午12时,加班长达18个小时)。尽管加班这么长时间,但我都是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且说好一个月放两天假,11月份都没放一天假,每次都是加个通宵到零晨2.3点才算是第二天放假。而上班加班时间又太长,没有任何规律、规则及章程,可因家中特殊原因,需离职,已向领导辞职,可公司不予批准,公司以进厂时签定的口头协议,说我是长期工,厂里规定必须做满三个月才可以辞工,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予结算工资 。我觉得厂里侵犯了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请有关部门维护我做为一个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婚姻家庭
2012-12-28 0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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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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