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于2012年12月21日4点左右下午进的医院,傍晚6点50宝宝顺利顺产,当时宝宝顺产的时候是3.5度羊水污染。随后院方要求我们第二天出院,于是在第二天产妇吊水完后出院。当时我们要求院方需要住院的,可是医院不让我们住院,我妈妈说小孩脸有点黄,其中一位医生说 小孩刚出来都有点黄疸,要是不放心的话,可以去小儿科去看看,后来我们就抱着小宝宝到小儿科看了,可是医生说没事。但是当我们把宝宝抱回家后的第二天晚上小孩就不对劲,于是我们又将小孩送往医院,当时进医院的情况非常糟糕,宝宝已经停止呼吸了,经抢救小孩苏醒了,可是医院说 小孩有肺炎 败血症 怀疑脑部有问题。我们赶紧将小孩送往省立儿童医院,到目前为止光给小孩的医药费不说,家里大人都快急疯了。省立医院说,小孩病情很严重,今天下午做了核磁共振,明天看结果。我想咨询的是 小孩从医院到家里只待了24小时左右,现在身患如此重的病,请问产地医院有没有责任......还望各位律师们给我们一些法律上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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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医院的问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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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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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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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