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2006年3月6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乙,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人丙,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2005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0月10日,甲乙丙三人共谋抢劫杀害丁(女,23岁)。丙将丁位于河北省某市的租住处指认给甲、乙后,三人多次携带尖刀、胶带等工具到丁的租住处准备抢劫,因丁未在家,抢劫未果。同年12月25日晚,甲、乙再次携带尖刀、胶带再次来到丁的租住处伺机作案。当日23时40分许,丁驾车回到院内停车时,乙持刀将丁逼回车内,并用胶带捆住丁的双手,甲从丁身上搜出其家门钥匙。乙进入丁家劫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照相机等物品。甲、乙逼丁说出银行卡密码后,驾驶丁的汽车将丁挟持至该市矿建路的中国银行,乙用丁的银行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出现金3900元。后甲、乙将丁挟持至该市一废弃的矿井旁,甲在车上将丁强奸。随后甲、乙用胶带缠住丁的头部,将丁抛入矿井内,致其颈髓损伤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甲、乙共劫得丁的现金7900余元及一辆汽车、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照相机等物(共计价值100456元)
二、问题
1.本案应如何定性?
2.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