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x男,无业,于2012年9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2002年1月与朋友一起去被害人陈xx男,江苏省淮阴市人所开的娱乐城玩,受陈xx的蛊惑,参与其所开设的赌博活动,输掉人民币15800元。后王xx感觉被骗,多次索要赌资无果。同年8月18日,王xx与好友周xx男,无业,于2012年9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以借高利贷为名,将陈xx骗至其租住的xx小区,两人合力将陈xx制服,并用事物准备好的胶带、绳子等将被害人捆绑,封嘴,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人民币15800元汇入王xx在建设银行的帐户。随后王xx去银行取钱,在此期间,陈xx乘机反抗,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周xx发现后,用绳子勒住陈xx颈部,将其杀害,并用电话告知王xx,王xx随后赶回,与周xx合作将尸体装进一个蛇皮口袋。当晚,二人用一辆面包车将陈xx的尸体运到郊外掩埋。
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xx抓获归案。次日上午,被告人周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xx的指认下,挖出被害人陈xx的尸体。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xx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7600元、本田小轿车一辆及戒指一枚,并将小轿车及戒指发还被害人陈xx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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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索回赌资有可能成立抢劫罪,至于杀人行为,如王某并无此犯罪故意无需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案件性质严重,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安排会见、提供法律帮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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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王某构成绑架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争取保命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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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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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累情节。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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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的话 可以跟我联系,我可以给你介绍专业的辩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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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包庇罪,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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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