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俗结婚没有登记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曾因男方的一己私欲流产一次后二次怀孕,男方拿了我的钱从此失踪,当时我身体虚需要补身体,男方家迁怒于我不给生活费,身无分文的我长期在娘家安胎直到生产的前两天我爸把我送到他家他爸还不接受我,因为是男孩,他们接受了我的孩子,却因为我刚出月子回娘家把我赶出家门,不让孩子跟我见面,他爸妈一个是做小工一个在家务农,家里还有一个儿子还在上学,两个女儿,一个半残疾在家一个外出打工,没有很好的生活条件,我想通过法律要回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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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追问:原告:林xx,女,1991年03月04日生,汉族,泉州市人,住泉州市xx号
被告:黄xx,男,1989年09月28日生,汉族,泉州市人,住泉州市xx村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判令原告非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
3.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1年0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的养子黄振国经人介绍通过民俗结为夫妻,年龄太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矛盾很多,
2011年 03月08日,证实怀孕却因为被告的养子一己私欲导致流产,他没有一句慰问并多次伤害,还把我的钱和金器都拿走,
2011年06月01日,我二次怀孕,被告的养子却从此音信全无,我怀孕期间身体不大好,被告因其养子离家出走不归迁怒于我,不给我钱,身无分文的我一直呆在娘家安胎,直到接近临产我爸把我送到她家,被告还是拒绝我呆在他家,要我爸把我带回去,我爸出于好意,还是把我留在他家
2012年02月10日,凌晨五点我告诉被告的妻子我肚子很疼,要生了,她却一直磨蹭自己的事,直到两小时后我在他家羊水也破了才送我去医院,八点十二分生的小孩,由于小孩系男性,被告也接受了这个小孩,给我做完月子,我回了娘家一趟,被告的妻子以此为由把我赶出家门,阻止我把小孩带回抚养,因为小孩的父亲也没有尽到一点为人父的责任,而小孩的祖父母长期在外做小工,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安溪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xx
2012年12月21日
起诉状是这么写吗,还需要什么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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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