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做经理助理,12年6月1日到8月31号实习了三个月,9月一号转正式员工。我当时去的时候,这家公司正在筹备子公司,意思是招我做子公司的经理助理。但是到12月中旬的时候,公司就以经营不善,子公司筹备不起来为由将我辞退,前一天辞退我,第二天就要求我不要来上班了。另外,签的合同是从12年8月1号到12年12月31日止。人事部说为了便于管理员工,不管什么时候来的都先签到年底,第二年才重签,所以我才在合同上签字的,没想到这么快就让我辞职。请问这样的合同合法么,我该如何寻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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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1,不超过6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此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也即你的工资应当是正式员工的工资。2,公司辞退的理由和方式涉嫌违法,可能需要给付你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你有其他方式证明用工这个事实,比如有无胸卡、考勤表等等。4,公司以个人账户给员工打工资,可以考虑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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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涉嫌违法解除,你的情况可以要求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以到劳动局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或者自己去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可以与本律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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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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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