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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徐XX、和李XX三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某公司,三个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所占的财产份额分别为:40%、40%、20%。这种财产份额是否是三人在就合伙企业事务管理进行表决时,用来计算表决权的比例依据?张XX的儿子正在向银行贷款,张XX打算用他的财产份额为银行设立一个担保物权,这是否需要征得徐XX和李XX的同意?徐XX因为要搬家,他打算把所拥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张某和李某这种转让行为在条件上和效果上与按份共有人应有份额的转让哟什么区别呢?李某因长期拖欠吴某的钱,无力偿还,吴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吴某取得了该财产份额,吴某是否就取代李某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呢?

民事相关
2012-12-22 21:34: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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